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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4/18 9.6k 阅读 449 点赞


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加强长租房建设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在规定年限内仅用于出租,并限定使用和处置权利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长租房规划、建设、出租、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师市住建局是师市长租房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租房的政策制定、方案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师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做好长租房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长租房租赁期满5年后方可进入商品房交易市场。根据市场租赁情况,若在5年以内上市交易,需经师市同意。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师市长租房需求,制定长租房土地政策,及时提供土地供应。

第六条 长租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 长租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长租房按照商品房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有效满足居住需求,配建套数不低于50%要求;

(二)长租房的建设须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整体验收;

(三)建设单位须对房屋进行装修,满足居住使用功能。

第三章租售管理

第八条 长租房建设单位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且负责出租期间的运营和维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信息,泄漏或者不当使用承租人信息;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申请租住长租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的成员在阿拉尔市内均无自有住房。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或租赁期间购买商品房的承租人应主动申请办理退租手续,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调换住房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五)不服从出租方管理的。

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租赁期间购买商品房,承租人应主动申请退租手续,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长租房5年租期满后,建设单位可继续将长租房出租,也可进行出售。出售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长租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师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屋对外销售时,维修资金转入购房人。

第十四条 长租房的物业服务费、暖气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未出租时由建设单位缴纳,出租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须在师市住建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师市对长租房建设单位进行税收优惠,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执行。

第十六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

第十七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师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罚: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师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