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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020/03/24 5.1k 阅读 516 点赞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实施通知

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兵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0〕4号)精神,经师市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同时,助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师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减征范围、期限和幅度

(一)减征范围。仅限企业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期限。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

(三)减征幅度。单位缴费部分的50%。

三、其他

困难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可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师市医疗保障局                      

   师市财政局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链接: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解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