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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9/09/14 1.7w 阅读 52 点赞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程序: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师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告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来源:兵团统战部

关于“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管理政策的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