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艳,汪志宏因保管不善,将编号为兵房字112第N122104006号私房产权证和农一师国用(2012)第0101201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张红艳,汪志宏因保管不善,将编号为兵房字112第N122104006号私房产权证和农一师国用(2012)第0101201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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